《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一)任务来源
‑‑‑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
»与GB/T 51231 GB/T 51232 GB/T 51233等配配套
‑‑‑立项是针对《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进行修编
»建标标函〔2016〕164号《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请开展<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函》—2017年09月26日
‑‑‑在编制过程中根据新需求,确定新的标准框架
»建标标便〔2016〕74号《关于同意修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内容框架的函》—2017年11月08日
(二)标准编制组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参编单位(22家):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装配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 加拿大木业协会
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北新房屋有限公司 北京和能人居科技有限公司
(三)编制过程
»2016年09月29日启动会,标准编制历时一年,争论一年;
»编制组召开了二十余次工作会,全过程集体讨论;
»六易稿件,十个版本;
»两次全国征求意见,三场意见征求会(企业、专家政府机构),收集近二百条意见和建议;
»进行了两轮试评价,涉及六个省市的近六十个项目,项目时间跨越2013年至2017年;
»参考了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深圳市、湖南省、成都市等地已发布的政策文件和技术管理文件;
»方方面面高度关注,科技司和标定司给予全过程工作指导。
二、编制原则
(一)立足当前实际,适度面向发展、简化评价操作
»充分结合各地装配式建筑实际发展情况;
»充分体现近年来各地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
»充分体现标准的正向引导性;
»便于工程应用,简化评价过程;
»鼓励不同地区、企业结合自己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发展路径和内容。
(二)符合新要求、采用新模式、突出新重点、强调新引导
»助力全国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装配式建筑评价与工业化建筑评价的差别;
»强调以建筑为核心的均衡性发展—补短板、调结构;
»装配式建筑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三、内容介绍
○ 设置五章,二十八个条文
‑‑‑总则(4) 术语(5) 基本规定(4) 装配率计算(13)
评价等级划分(2)
○ 适用范围:民用建筑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工业建筑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参照执行—主要应包括“装修与设备管线”部分的大部分评价项。
○ 评价对象:单体建筑—第3.0.1条
»主楼与裙房分开评价的基本原则;
√ 裙房面积较大或主体结构之间通过“缝”分离;
√ 建筑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形式等存在较大差异。
○ 全新的装配率概念和内容—第1.0.3、2.0.2、4.0.1条
»【2.0.2 装配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与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构件预制率和建筑部品装配率概念进行整合。
»明确了装配率是对单体建筑装配化程度的综合评价。
»对应装配式建筑的四大系统,给出了装配率评价体系的三大系统—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与设备管线。
»给出了装配率计算公式—第4.0.1条。
»给出了装配率评价指标—表4.0.1(十一个指标)。
»统一了混凝土、钢、木等装配式建筑类型的评价方式。
○ 评价方式:项目评价和预评价—第3.0.2条
»【3.0.2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阶段宜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2.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项目评价—竣工验收后进行;
»预评价—设计阶段进行,不是必须的程序。
√ 预评价可以发挥的作用:
①对项目设计采用装配技术和产品组合的预判与优化;
②对项目设计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法等的评价方法进行论证和确认;
③对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与管理等提供基础性依据。
○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标准—第3.0.3条
»【3.0.3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装修。
4.装配率不低于50%。】
»制定四个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 在发展的初期阶段适度降低“准入门槛”;
√ 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装配要求从强制到自主选择;
√明确了目前引导的重点内容—建筑墙体改革和装修;
√鼓励装配式结构与装配化装修(第3.0.4条)因地制宜的协调均衡发展。
○ 装配式建筑的等级评价标准—第5.0.1条、第5.0.2条
»【5.0.1 当评价项目满足本标准第3.0.3条规定,且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时,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5.0.2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率为60%~75%时,应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
2.装配率为76%~90%时,应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应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等级评价标准保持了较高的装配化水平
①主体结构竖向构件的装配化程度≥35%;②较为完整的装配化装修体系应用;③较为系统的集成化建筑部品应用。
○ 装配率计算—第4.0.1条~第4.0.13条
»【装配率应根据表4.0.1中评价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P—装配率;
Q1~Q3—分别为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与设备管线三部分按表4.0.1评价的实得分;
Q4—单体建筑中不存在的评价项分数之和。】
【说明】
①钢结构、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竖向构件可为30分;
②混凝土建筑主体结构竖向构件应按第4.0.2~4.0.3条计算。
评价项 |
评价要求 |
评价分值 |
最低分值 |
|
主体结构 (Q1) (50分) |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构件(q1a) |
35%≤比例≤80% |
20~30* |
20 |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q1b) |
70%≤比例≤80% |
10~20* |
||
围护墙和内隔墙(Q2) (20分) |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q2a) |
比例≥80% |
5 |
10 |
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q2b) |
50%≤比例≤80% |
2~5* |
||
内隔墙非砌筑(q2c) |
比例≥50% |
5 |
||
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q2d) |
50%≤比例≤80% |
2~5* |
||
装修和设备管线(Q3) (30分) |
全装修 |
- |
6 |
6 |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q3a) |
比例≥70% |
6 |
- |
|
集成厨房(q3b) |
70%≤比例≤90% |
3~6* |
||
集成卫生间(q3c) |
70%≤比例≤90% |
3~6* |
||
管线分离(q3d) |
50%≤比例≤70% |
4~6* |
注: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 装配率计算—竖向承重构件
»【4.0.2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2)
式中:q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符合本标准第4.0.3条规定的预制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也可计入计算;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4.0.3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1.顶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m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2.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连接部分后浇混凝土计入预制混凝土计算可以较大程度的简化计算;
»连接部分尺寸、构造、做法等的标准化,既有助于预制构件的标准化,也有助于施工现场操作和模板等的标准化。
○ 装配率计算—水平构件
»【4.0.4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4)
4.0.5 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1.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2.预制构件间宽度不大于300mm的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
3.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连接部分后浇混凝土计入预制混凝土计算可以较大程度的简化计算。
○ 装配率计算—围护墙和内隔墙
»【4.0.6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6)
4.0.8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8)
»非承重墙采用非砌筑是本标准重点引导的内容之一。
»【4.0.7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7)
4.0.9 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9)
»建筑墙体的产品设计集成、产品集成对装配式建筑是重要的。
○ 装配率计算—全装修和装配化装修
»【4.0.10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0)
4.0.11 集成厨安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1)
4.0.12 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2)
4.0.13 管线分离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3)】
四、应用解读
(一)引起争论的几个问题
»装配率能否反映装配式建筑的全部或主要特征?
»评价的重点是针对结果还是要强调过程?
»装配式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的关系是什么?
»标准中的评价指标系统:
√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中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装配程度的指标及在评价中的地位—20%→50%→35%→不规定;
√ 非承重围护墙和内隔墙的非砌筑;
√ 集成厨房/卫生间与集成式厨房/卫生间;
√ 管线分离、管线集成、管线与支撑体和填充体的一体化—设计→产品→系统。
(二)标准引导发展的几个方面
»主体结构的高效装配,特别是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差异;
»全面发展建筑全装修,积极研究和发展推广装配化装修;
»提高一体化设计水平,发展以设计集成、工厂生产、现场组装为核心特征的集成化建筑部品及相关产业;
»对项目开发的引导;
»对建筑设计的引导;
√ 引导建筑设计向高完成度发展;
√ 引导建筑设计向系统协同发展;
√ 引导建筑设计向综合创新发展。